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在上班途中被他人撞傷,然而,單位卻拒絕了工傷保險請求,
這是為什么呢?近日,仙桃法院民一庭依法審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6日,李某與仙桃某保安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簽訂一份《勞務合同書》,約定李某在保安公司任保安員,合同期限為三年,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超過8小時為加班,李某的工資主要由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構成。合同簽訂后,李某到保安公司工作,并先后被派遣至多家單位當保安,工資由保安公司按月發放。
2022年2月7日,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他人撞傷并被送往醫院治療。李某要求保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保安公司稱其與李某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書,雙方之間屬于雇傭關系,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拒絕了李某的工傷保險請求。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其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呢?勞動合同的訂立有哪些構成要件呢?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本案中,李某與保安公司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勞務合同,但合同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內容,該內容為勞動合同所具備的主要條款,實質為勞動合同。
(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保安公司與李某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且李某上班后,工作場所由保安公司管理、安排,所從事的工作也屬保安公司的業務范圍,保安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勞動報酬??梢源_認李某與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確認李某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現今,有些用人單位為規避風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合同名稱雖為“勞務合同”,但合同內容包含了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上述合同名為勞務合同,實質為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發現自己的權益被損害后,應當積極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莫讓“勞務合同”阻礙了你的維權腳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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