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化姓)從事保安工作,在換崗期間不幸猝死,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保安公司對此存在異議,認為換崗期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將人社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保安公司的訴請。
原告保安公司訴稱,保安劉先生的工作職責是崗亭值班收費,對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指揮停放到臨時車位,對于影響通行的車輛呼叫挪車。劉先生的工作時間固定為7:30-9:30,11:30-13:30,15:30-17:30,其不值班期間可以到宿舍休息睡覺。事發當天同事9:40接劉先生的班。接班后,劉先生說想在崗亭外面的大榆樹下乘涼休息。當天10:40左右,被同事發現猝死。因劉先生工作崗位在崗亭和指揮倒車的停車場,而其死亡地點在崗亭附近的大榆樹下,劉先生在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也非在工作崗位死亡,人社局認定為工傷錯誤,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
被告人社局辯稱,首先,原告未按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致使其職工劉先生在工作中發生傷害后不能及時得到工傷補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次,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事故報告中,認為劉先生發病時處于工休時間,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不應認定為視同工傷,但僅提供該單位職工的證言及未經本人確認的排班表,且與被告在公安機關了解的情況不符。該項目保安隊長在公安機關提到事發當日劉先生在上午7時30分上班,劉先生在倒地之前還與其有過交流,并指揮其停放車輛。被告在辦理劉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工作中,調查充分,適用法律法規得當,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日上午10時40分許,保安公司職工劉先生在該單位承包的項目小區南門崗亭東側突發疾病。后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根據調查情況,對劉先生作出視同工傷認定,并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保安公司的訴請。
宣判后,保安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現本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首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傷害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及時搶救受傷員工,為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保障職工的合法利益。而原告未按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致使其職工劉先生在工作中發生傷害后不能及時得到工傷補償,此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其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豆kU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标P于保安公司提出劉先生并非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死亡,不應視同工傷的主張,法院認為劉先生與同事換崗之間的工作間歇,并非下班時間。
此外,結合劉先生與該公司簽訂的保安勞動合同書有關崗位職責的規定,劉先生的死亡地點亦未超出其工作范圍。因此,對于工傷認定過程中“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判斷不應僵硬的局限于字面含義,需要根據工作者具體的工作性質、職責分工、工作的場所及靈活的工作時間綜合考量,以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應有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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