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安公司與張某簽訂的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未約定。之后,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19日。之后,雙方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起,工作崗位為普工。之后,雙方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工作崗位未約定。自入職某保安公司后,張某一直在解款崗位工作。
2021年12月9日,某保安公司的黨紀監察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寫明張某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響,責令張某作出深刻檢查,調整到保安崗,執行保安崗工資。2021年12月10日至14日,張某繼續到原崗位。公安機關的出警說明寫明:2021年12月14日7時8分,張某在單位辦公室因工作調動委托與原單位領導發生口角拒不離開現場,經勸告無效,民警將拒不離開的張某帶離現場,警告其不可在單位吵鬧,告知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糾紛。
2021年12月15日,勞動仲裁委受理張某的仲裁申請:恢復張某的原工作崗位(解款崗位)、某保安公司按照張某的原工作崗位待遇向張某支付違法調整工作崗位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每月6 000元)。2022年1月30日,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保安公司恢復張某的原工作崗位(解款崗位)并按照張某的原工作崗位待遇向張某支付違法調整工作崗位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每月6 000元)。
庭審中,某保安公司述稱:對張某進行調崗系因其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無事實和合同依據;張某從2010年5月20日入職某保安公司處后一直在解款崗位;保安崗的平均工資約2 000元至3000元,低于解款崗。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入職某保安公司處后一直在解款崗位,工資待遇比保安崗高出不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和某保安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某保安公司調整張某工作崗位未與某保安公司協商一致,也無相關事實依據,某保安公司單方對張某調崗不符合相關規定情形,某保安公司的調崗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能視為合法合理地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張某請求恢復原解款工作崗位、按照張某的原工作崗位待遇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調整工作崗位期間的工資待遇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某保安公司恢復張某的原解款工作崗位并按照原解款工作崗位待遇向張某支付違法調整工作崗位期間的工資待遇。某保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而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其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用工自主權主要表現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如調崗、調薪、變更工作地點、變更工作條件等。用工自主權首先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因此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主要來源包括勞動合同的約定、法律法規的授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用工規章制度等。作為勞動者,應當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服從用人單位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按照用人單位的決定執行。
但同時,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行使也必須在相關法律和規范的框架內,或者符合一定條件和范圍,或者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保障調崗前后的工作環境和工資待遇等未發生明顯變更,如果未能做到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則容易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矛盾和糾紛,不利于勞動關系的穩定。所以,該類案件的審理,需要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維護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用工規章制度的權威性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間,進行合法合理的調整和平衡。
本案中,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原為解款崗位,后被調整到保安崗,工作環境和工資待遇發生變更,而勞動者繼續到原崗位上班,表明其不同意調崗。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的調整,屬于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在無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且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并降低其工資,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權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到原崗位工作并補償工資差額。
在此法官提醒,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基于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時,首先應當選擇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盡量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方式完成調整,若未能協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地點時,也要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如調整后的崗位不應對勞動者有歧視性、侮辱性,不應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產生較大影響,不應超出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如工作地點較前崗位較遠較不方便時,用人單位還應提供必要協助或補償措施等。作為勞動者,也應理解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求,在用人單位需調整自己工作崗位時,充分了解對自己權益的影響,積極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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